通知 尊敬的热用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的规定,—年度采暖期热费收取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收取时间 为避免热用户集中交费出现拥挤情况,我公司将热费收取时间适当延长,具体时间为:年9月15日—年10月31日。 二、热费计收标准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赤峰城区非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号)及赤峰市人民政府《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赤政纪字〔〕8号)规定,热费计收标准为:民用3.60元/平方米﹒月,行政事业单位4.50元/平方米﹒月,工商企业4.80元/平方米﹒月。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及《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老城区供热有关问题的批复》(赤政字〔〕号)规定,停止用热按热费总额30%交纳基本热费。 三、交费方式 1、为方便广大热用户,我公司设立了十个收费网点,用户可自行选择收费网点,通过现金、银联卡、北京中科喜迎国庆白殿病初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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