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台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社医〔〕59号)和《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盐人社保〔〕65号)文件精神,现就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事项进行解读。

一、统筹范围

  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扩大到普通疾病门诊按比例限额补偿。

二、基金渠道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直接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待遇补偿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偿办法。年累计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35%给予补偿;医院就诊的,按25%给予补偿。全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元。

  2、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偿办法。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肺心病、类风湿病等病种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项结算,补偿办法为:起付标准全年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70%(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80%)。

四、就诊管理

  1、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至门诊挂号室挂号,诊治时请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诊治医师有权予以制止。

  2、按照就近就医、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应首选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未医院因普通疾病就诊的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3、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行动不便医院就医时,请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医保证历)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医院就医,否则不予开药。

  4、在本市范围内居民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实行刷卡实时结算,以现金方式结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请参保居民做到刷卡就诊。

  5、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杜绝大处方、滥检查现象。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费用转嫁等现象,医保中心将通过数据分析,不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医院的责任外,暂停参保当事人的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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