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东台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年赴我市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4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4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8号)和《关于做好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14号)要求,现就年度学费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补偿资格申请

1、年度应届毕业生,于年6月底之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除外)就业,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大学生。

2、年度应届毕业生,年6月底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除外)就业,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就业之日起未满18个月且没有申请的大学生。

3、就业单位变更的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大学生(变动后3个月内申请)。

上述人员需网上申请,上传材料,同时材料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其学费补偿资格。申请人员需在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网上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定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二、学费补偿拨付申请

1、年7月以前申请且已领取学费补偿1-2次的人员,按新办法(苏财规〔〕42号)规定复审,符合新办法规定且于年6月底在基层岗位就业(缴纳保险)满36个月的人员,登录学费补偿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经东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2、就业单位变更的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拨付条件的大学生。

三、学费补偿现场审核

1、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6月下旬在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2、对部分大学生基层就业信息进行核实。

东台市教育局年5月27日

详见6月2日《东台日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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