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遇到这些问题如何操作,将随着今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而明晰。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通知,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通知明确,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小贴士“东台时空”提醒大家: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知识请输入“养老保险”;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知识请输入“医疗保险”;咨询失业保险方面的知识请输入“失业保险”;咨询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知识请输入“工伤”或“生育”;咨询新农保方面的知识请输入“农保”;咨询银行代缴社保费方面的知识请输入“代缴”;咨询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知识请输入“转移”;查询公交卡方面的知识请输入“公交卡”;查询城市公交车的线路请输入“公交车”;查询公共自行车方面的知识请输入“自行车”;查询城乡中巴车的时间请输入“中巴”;需要看网络电视直播请输入“电视”;查询社保窗口联系电话请输入“电话”;咨询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时间请输入“时间”;网上查询社保信息请输入“网上查询”;如何网上查询社保信息请输入“如何网上查询”;找工作输入“求职”......。更多的北京哪个医院医治白癜风最好白癜风专家讲解补骨脂注射液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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