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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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对刻意隐瞒病情、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东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东台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人社发〔〕26号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的通知》(盐人社发﹝﹞11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82号)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现将《东台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参保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请。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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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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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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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缴条件

  困难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工信部联企业〔〕号);(2)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发生暂时性困难但恢复有望;(3)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但暂时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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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受理

  东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受理缓缴申请。申请企业填写本办法中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通过邮寄等方式向第一税务分局提交申请表。具体邮寄地址及附列资料,请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工信、人社、财政部门集中会商。工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界定申请缓缴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人社部门核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税务部门结合企业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会同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缓缴意见,同时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情况报当地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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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缓缴实施

  经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代扣代缴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及其他一次性待遇结算等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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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恢复缴费

  缓缴期限到期后,或者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税务机关恢复社会保险费征收。缓缴企业应及时缴纳缓缴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参阅:关于办理社保费缓缴手续的服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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