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 订阅东台社保! ??导语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盐人社保[]81号)的要求,从年1月1日起在全盐城市统一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起付标准和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补医院等级确定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元,最低不低于元;在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元,最低不低于元;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为元;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线为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市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次数可合并计算。 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有以下规定: ⑴经批准转盐城市外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 ⑵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规定可转诊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可转诊医疗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南京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扬医院(医院),及上海市所属的医院。 ⑶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非规定可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25%; ⑷异地安置人员地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医疗,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视同转外地医疗; ⑸转盐城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 友情提醒:广大参保居民外出治疗一定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小孩白癜风可以治好吗黑龙江治疗白癜风医院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ongtaizx.com/dtsxw/164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