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36号 东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年秸秆禁烧禁抛工作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含所有农林场圃)均为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将秸秆抛入河道。 二、各镇(区,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巡回检查,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推广秸秆全量粉碎还田技术和秸秆离田“五化”利用途径,及时制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抛入河道的行为。 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巡回检查和执法监督,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秸秆露天焚烧和抛河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ニ千元以下罚款。对将农作物秸秆抛入水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全市广大干群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参与秸秆禁烧禁抛工作,发现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和抛河行为的,可及时向市政府秸秆“双禁”举报热线举报。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 年6月1曰 在此, 小编特向广大村民朋友们 发出以下倡议: 要树立生态环保意识, 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 积极响应号召, 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 焚烧秸秆、杂草、树叶和垃圾; 并主动向家人、邻居、亲戚和朋友 宣传劝导, 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 广大村民朋友们,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支持秸秆禁烧禁抛,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而努力奋斗!“和美洋洼”是洋洼村发布信息、弘扬正能量的新媒体,是洋洼人自己的服务平台,欢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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