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年赴我市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4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4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8号)和《关于做好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12号)要求,现就年度学费补偿工作通告如下: 一、学费补偿对象及范围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年)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我市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4.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二、学费补偿资格申请 1.年度应届毕业生,于年6月底之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就业,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大学生。 2.年度应届毕业生,年6月底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就业,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就业之日起未满18个月且没有申请的大学生。 3.就业单位变更的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大学生(需在变动后3个月内申请)。 上述人员需网上申请,上传材料,同时材料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其学费补偿资格。申请人员需在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网上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定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三、学费补偿拨付申请 1.以前年度已申请或已领取学费补偿1-2次的人员,按新办法(苏财规〔〕42号)规定复审,符合新办法规定且于年6月底在基层岗位就业(缴纳保险)满36个月的人员,注册登录学费补偿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经东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2.就业单位变更的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拨付条件的大学生。 四、学费补偿审核时间 1.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6月1日至6月20日在教育局(范公北路9号交通大厦)室进行审核。 2.对部分大学生基层就业信息进行核实。 附件一赴我市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42号)和《关于做好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通知》(苏教助中心〔〕12号)文件精神(文件可到东台教育网上下载)。从4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站( 提醒:网上申请的对象需用本人身份证号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登录,以前年度网上已经申请,今年申请拨付的且未注册的,也需要用本人身份证号重新注册登录。 一类是补偿资格申请 (1)年毕业,年6月之前且在我市基层(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就业的大学生。 (2)年度应届毕业生,年6月底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就业,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就业之日起未满18个月且没有申请的大学生 (3)需要就业单位变更的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大学生(变动后3个月内申请)。 二类是资金拨付申请 在我市基层工作满36个月申请补偿拨付的大学生(以前年度就业未补偿结束的大学生) 二、审核时间 6月1日至6月20日,高校毕业生本人带齐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教育局室(交通大厦内)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进行审核。 (一)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初步确定补偿资格后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表》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持以下材料(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到指点地进行审核: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原件; (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拨付审核 6月底之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城东新区、开发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年以前已申请的对象不需要);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在工资一行下面用红笔划横线,加盖银行业务章;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后上传; (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三、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学费发放 一般在11月份至12月份,由省学生资助中心直接汇到补偿对象工行借记卡中。 附件二东台市年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所需材料及相关说明 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站( 1.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要求:劳动合同书(公务员任命文件、单位委派文件)。 注:就业时间的确定。就业时间原则上按劳动合同书签定的就业起始日确定,如与社保缴款时间、网上填报的就业时间不一致的以后一个时间确定;毕业前的实习期不计入就业时间;毕业前已经按就业合同参加工作的,其就业日期从毕业次月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书(公务员任命文件)上的单位属县级以上驻地(含县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属县级以上驻地(含县级),要求提供到基层的介绍信或派遣书。 2.毕业证书复印件。 (1)本人最终毕业证书复印件。 (2)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学信网( 注: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颁发年月填写。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居民身份证(复正反)。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没有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携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就业单位在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即:东台镇、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境内的基层单位,不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申报表中的地址应填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地址如果没有某某镇应先填写某某镇,再填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 7.学费证明原件。 要求:按文件(苏教助中心〔〕8号),附件2的统一格式(学费收据原件除外),(注:审批表中的实缴学费数与学费证明的学费数一致;5年大专的学费证明应注明后两年的学费数,专转本2+2或3+2模式,格式附后,也可到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8.在企(事)业就业的毕业生还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农村任教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申请学费补偿金额为学费总金额。年之前入学的最高不超过元乘以学制数,年之后(含年)入学的最高限额为:本科每年元乘以学制数;研究生每年元乘以学制数。 上述材料上报纸质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三到年6月在基层就业满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报材料说明 6月底之前,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连续就业(缴纳保险)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年之前已申请的,申请补偿拨付时不需要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凭身份证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用红笔在工资下方注明,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章印齐全方可上传,上传时明细一并上传; 截止年6月社保费缴纳满36个月的证明及明细 (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上述材料上报纸质的各一份,如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高校毕业生带齐所有材料到教育局室(范公北路9号交通大厦)审核,如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的毕业生,后果自负。 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夏济军,联系)。请符合学费补偿的大学生加入“东台市学费补偿”工作群,群号:,学费补偿如有新的政策将及时公布在工作群中。 ◆来源:综合网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ongtaizx.com/dtsxw/1038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