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点击题目下方赤峰摄影,一键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扰民和噪音以及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赤峰市政府同意,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和时间

  (一)除夕和正月初一不限时。

  (二)在中心城区东至清河路,南至站前街、迎宾路、铁南大街、宝山路、富河街、大板路、临潢大街,西至外环西路,北至南四街、巴林大街、平双公路、松山大街、临河路、一道街区域内(详见附图),除法定节日和正月初二至初五、元宵节可以在每日6时至22时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限放范围如有调整,由市政府适时向社会公告。

  (三)允许燃放时段应在各广场、沿河橡胶坝空地、居民区空旷地带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内筒单发直径30毫米以上礼花弹等A、B级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三、全年禁放区域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五)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米以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九)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十)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和繁华商业区,城市社区及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及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三)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四、监管与处罚

  (一)市政府组织公安、城管、安监、工商、质监、环保等各职能部门以及烟花爆竹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限制燃放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红山区、松山区以及所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按居住地原则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与相关单位签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顺民心、合民意的好事宣传到位。

  (二)市中心城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实行刚性问责制。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公款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禁燃工作主要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限制燃放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等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对责任区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时没有限制燃放的其他地区,也应针对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和污染环境等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单位:赤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中心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

年1月2日   

附:赤峰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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