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3/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

权威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3号)和《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盐房金管〔〕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一是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年6月30日之前,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年3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

二是将“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暂缓90天(暂定)缴存个人公积金”调整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受疫情影响,可在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

三是将“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的,免计30天(暂定)逾期罚息,逾期行为不作逾期记录,已计收的罚息予以退还”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且不计入个人征信。

关于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01

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3号)和《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盐房金管〔〕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作出调整。

02

《通知》主要内容的解读

1.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一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三是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适用时间: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企业可通过两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通过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或到所属管理部现场提出缓缴申请。

(2)申请时企业需提供《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表格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3)所属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企业。需要纸质结果的,可邮寄到企业。我市各管理部将增设“苏政50条”服务专窗办理此申请。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影响吗?

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受疫情影响,可在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的,算逾期记录吗?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且不计入个人征信。

相关阅读

2、

幸福东台官方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ongtaizx.com/dtsxc/15716.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