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江苏省税务局出台《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消息一出,一些因为有过中断养老保险而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激动不已,纷纷开动脑筋、对号入座,觉得这下可以直接补缴了! 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我们专门为大家解读这些社保补缴政策,看完你就明白啦~ 首先,先给大家捋一捋这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 一、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那么到底能不能直接去社保补缴?不急,先给您理理思路~ 事实上,社保补缴可不是参保人“想补就补”,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首先,补缴要依法依规。国家层面一再强调,不得违反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反复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其次,补缴要有理有据。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每种都规定了最早可以补缴时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否补缴、何时可以补缴,必须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各地贯彻落实时间、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进行认定。 这时,可能会有人说,11种补缴情形里,不是还有最后一条兜底条款么?我的情况就是其他情形,为啥不能补缴? 确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补缴,但此次江苏规定的11种可补缴情形并不是新规,是江苏严格对接国家相关要求后,对是否可以补缴的情形进行的严格界定,是对散落于不同时代文件中的政策进行的系统梳理,正如江苏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所介绍的,“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一个补缴政策‘大全’”。 最后,此次补缴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更加系统全面地了解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希望大家秉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原则,认真研读、理解这份政策大全,让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享受政策,发挥其应有作用。 近日 我们梳理了 有关社保补缴的具体问题 对于市民咨询最多的三个方面 进行详细解说 Q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哪些? 答:《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对补缴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二是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参保缴费时间起补缴。 根据《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规定,符合所列11种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Q2:符合条件人员如何进行补缴? 答:参保人员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认定其可以补缴时段。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需携带相应的材料到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Q3:补缴需要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申请补缴,要根据补缴所属期和年限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3.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第2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4.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友情提醒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 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哦 点赞+在看↓↓↓ 请点送↓↓ 编辑推荐 这件大事与你我有关 城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紧急提醒 火速围观 本期监制丨小东编审丨小鹿主编丨小峰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ongtaizx.com/dtsxc/133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