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台法院审理的《朱兆龙诉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刊用。这是近年来该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的第6则案例。 前5则分别是年第11期《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年第6期《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年第1期《姚友民诉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年第6期《中江泓盛房地产公司诉陈跃石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案》、年第5期《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其中《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东台法院扎实推进精品案例塑造工程,以精品促审判、提能力、铸品牌,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发展。院庭长发挥“头雁效应”,不仅指导典型案例的编报,还带头撰写精品案例。全体法官深入挖掘具有指导意义和参照作用的案例,提炼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并建立发改案件评查的保障机制,改变以往以发改案件数评价法官的简单做法。同时,开展“季度三优案件”“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等,实现案例筛选、培植、评定、推介工作流程化。此外,在建立周一审判业务学习制度基础上,搭建东亭法官讲坛和青年法官研究会两大平台,使青年干警成为打造精品案例的主力军。案例撰写经验被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等多个国家级、省级媒体刊载。 《人民法院报》报道 《江苏法制报》报道 来源:东台法院 原标题:《东台法院一案例入选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ongtaizx.com/dtsrk/1417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