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9/1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东台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3号)文件精神,推进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工作,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各主管部门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确定年东台市第二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具体如下:

一、岗位数量

东台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第二批)

二、岗位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爱岗敬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

3.身体状况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条件。

三、安置对象

岗位安置对象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号)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如下: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四、工资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号)有关规定,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东台市人社局-、东台高新区管委会-、溱东镇政府-、安丰镇政府-85307、五烈镇政府-。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财政局

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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