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8月6日,记者在赤峰市社会救助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我市对原有的《赤峰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进行了修缮,对救助范围及程序等内容作出了修改,新办法于年7月24日正式实施。 新办法拓宽了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可分为家庭和个人,没有了城乡、户籍限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在救助程序方面,也更加完善。救助中心除了依申请受理,还增加了主动发现受理,明确了旗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在审核审批环节,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同时规定救助金额较小的,旗县区民政局可以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通过旗县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具体金额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老办法中的临时救助标准是在元至元之间,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而新办法规定,新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1-6个月)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同时,新办法调整了资金筹措比例。临时救助资金筹措不再是市本级筹集0.5元,旗县区筹集1.5元的固定模式,而是规定市本级、旗县区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金额度安排预算,市级财政安排总额度的20%,旗县区级财政安排总额度的8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市级财政对旗县区临时救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新办法中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记者张宁宁实习生李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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